1、研发产品对外销售了,材料费是否可作为研发费用申报?
答:应注意研发费用高企认定口径与加计扣除口径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但是,研发经费在销售中得以补偿,并不否认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研发费用。所以研发产品对外销售了,其发生的研发费用仍可作为高企研发费用归集。但需要注意的是研究开发与规模化生产的界线。
2、企业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是当期计入研发费用,还是资本化后摊销计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P107第16行)规定,企业无法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准确划分的研发项目,应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3、研发费用专审报告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年报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据不一致怎么处理?
答:评审机构在对企业提交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时,会对以上3项资料中研究开发费用金额进行比对,对于比对数据差异较大的需要企业提供合理说明,如:
(1)高企认定政策口径与加计扣除政策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合理差异;
(2)企业选取部分研发项目进行加计扣除;
(3)企业后期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调整,造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