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600-1061 (8:30am~17:00pm)
E-Mail:sale@zscqw.com
电话:0510-68880768/728-808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嘉业财富中心6-701
热门关键词: 高企申报 高企服务 企业资质项目申报服务 专项资金项目服务 知识产权相关项目服务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服务热线:400-600-1061 (8:30am~17:00pm)
E-Mail:sale@zscqw.com
电话:0510-68880768/728-808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嘉业财富中心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