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

收藏本站|联系盛阳|网站地图

盛阳·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商助力企业科技创新

全国咨询热线:400-600-1061 (8:30am~17:00pm)

常见问答
您的位置: 首页 > 盛阳资讯 > 常见问答 >

不征税收入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12-12 14:04:00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政府对企业的研发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常常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创新。然而,这种支持也给企业的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期将深入探讨哪些收入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以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
不征税收入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征税收入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问:企业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咨询热线

400-600-1061 (8:30am~17:00pm)
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

服务热线:400-600-1061 (8:30am~17:00pm)

E-Mail:sale@zscqw.com

电话:0510-68880768/728-808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嘉业财富中心6-701

盛阳专利
版权所有 © 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备案号:苏ICP备17031996号-3苏公网安备32021402000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