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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延伸解读(一)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01-02 15:05:0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八个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前七个条件作了具体详尽的说明,下面我们对照《办法》的八个条件,在《指引》的基础上对一些容易产生异议或不太容易把握的地方作探讨性提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延伸解读(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延伸解读(一)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这个条件告诉我们,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企业注册成立的时间要在365个自然日(日历天数)以上。企业从筹备建立到正式运行是有一个过程的,一年以上这个说法的时间段,我们可以理解为标志企业注册成立的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其起始日期,申请认定材料提交日为截止日期,这二个日期内的天数在365天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这个条件中难以把握的是“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这几个字,这是一典型的定性描述,很容易让不同认知的人产生不同的解读,作出不一样的判断。以往部分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中,这个条件是否真的满足,很明显是存在问题或是有很大的斟酌余地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有相对准确、支持恰当评判的一个基本共识。在研读《办法》《指引》和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感觉“解决了技术领域内关键共性问题,使产品形成系列化、标准化,从整体上提升了产品的技术水平”这个观点,可以帮助对“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这句话的理解。可以此作为判断在技术上是否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一个参照。

2、《指引》中“认定条件”的第二条第二款指出:“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备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企业才有可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仅具备知识产权或其使用权(如许可等)是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3、《指引》中明确规定“按二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这里提示二点,一是这个规定可以理解为一类知识产权可以重复使用。但重复使用时要注意与认定申请材料中项目、产品等相关叙述、说明的相互联系要符合实际。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申请高企认定失败,后续某一年份再次申请认定时,申请认定失败年份使用过的二类知识产权并不受限制,仍可使用,这或许是申报系统存在的技术性缺陷。若严格按照二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规定执行,或许再次使用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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