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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需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企工作网”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形式审查时会对告知承诺书基本信息中企业名称是否与公章一致,落款处是否有法人签字(或法人章)、企业公章(鲜章)和有落款日期等要素进行检查。
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中必须包含立项决议文件(或会议纪要)、项目计划书、验收报告(已结题的项目)。
常见问题:
1、材料中出现非申报企业抬头。
2、材料不齐全,未提供立项决议或项目计划书、结题报告。
3、材料中RD项目相关文件落款列明需签字、盖章处为空白,未填写落款日期,项目验收负责人同时为项目组成员。
4、作为RD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时间早于立项时间;作为RD项目成果、并列明授权编号的知识产权授权时间晚于结题时间。
5、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在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中写了获得产品注册证的编号,但结合其他证明材料看,其获得产品注册证的时间却在结题时间之后。
五、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必须有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说明和逐项说明,建议再提供一张汇总表。
常见问题:
1、材料中必要件不齐全。
2、应用成效说明未逐项提供。
3、材料中产品检验检测报告非第三方机构出具(如出现在高品证明材料中亦然)
4、某项科技成果未转化为高品,且未提供转化为其他产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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