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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十八个高频问题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5-08-15 14:01: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有效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留意潜在风险,确保企业合规享受政策红利,以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十八个高频问题应予以关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十八个高频问题
问题一:只有高新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
答:不是
分析: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对于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在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的比例来确定是否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若该比例超50%,则判定为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二:核定征收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不是
分析: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作为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三:只有成功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是
分析: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核心在于研发活动的实质合规性,而非研发结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无论研发活动是否成功,只要企业实际开展了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且费用归集合规,均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四: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是
分析: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加计扣除100%(或120%),这个政策导向与企业的盈亏状态并无直接关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期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例如,某生物制药企业2024年发生研发费用5000万元,即便当年亏损3000万元,这5000万元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亿元进行加计扣除。这里有个重要细节:亏损企业虽然当期无法享受税收减免,但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未抵完的加计扣除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最长10年。
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在税法上可以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抵扣,企业预估未来有利润可以补亏的,也应当据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递延所得税费用。(此时,当期所得税费用为0,递延所得税费用负数)
问题五:企业预缴时无法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可以
分析:为使企业尽早享受到优惠,从2022年开始,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因此,企业在预缴申报第3季度或9月份税款时,即可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
问题六:企业在预缴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就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可以
分析: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问题七: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该优惠应是否由总机构统一归集备查
答:是
分析: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但是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还需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问题八:只有本企业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答:不是
分析: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可加计扣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问题九:企业研发人员只有工资薪金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答:不是
分析:符合条件的人员人工费(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均可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问题十: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不可以。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问题十一: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可以。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问题十二: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可以。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问题十三: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问题十四:委托研发中,如果委托方没有加计扣除,是否可以由受托方进行加计扣除
答:不可以。
分析: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费用抵扣权具有排他性,委托方未申报即视为权利放弃。
问题十五: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全额加计扣除吗
答:不可以。
分析: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问题十六:委托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境内个人——可以;境外个人——不可以。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因此委托境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例如:C生物公司委托院士团队研发,仅以收款收据入账,被认定为"不合规票据"调增应税所得额80万元。
分析:境内个人委托必须取得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研发项目名称。
问题十七:委托研发合同未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不可以。
分析:需在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境内委托: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境外委托: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方、受托方均在同一地区的:可选择一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问题十八:委托境外研发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留存哪些备查资料
答: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分析:以上1-6项材料缺一不可,建议建立研发费用专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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