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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前面说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由技术方案组成的,因此,在判断时,是将涉嫌侵权行为(产品或者方法)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即归纳、提炼两个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再对他们进行对比,如果前者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后者的必要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其中,完全覆盖,一是指在数量上,前者的必要技术特征需多于或等于后者的必要技术特征;二是指在内容上,两者相互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通常,以下三种情况即构成侵权:
1、涉嫌侵权的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完全相同的。这个比较好判断,这里不进行举例。
2、涉嫌侵权的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比专利权的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一个或者多个。
例如, 涉嫌侵权的客体的技术方案具有13 个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的客体的技术方案具有12 个必要技术特征,虽然前者只有1个必要技术特征与后者不同,甚至这 1个区别特征的增加会使前者的技术方案比后者更加进步,构成一个崭新的发明,但是,由于前者在实施过程中必然要依赖于后者,因此前者的侵权行为成立。
3、涉嫌侵权的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等同于专利权的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
这是等同原则,其充分体现了公平性,其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也是执法人员惯用的原则。 使用时,将涉嫌侵权的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对比结果仅仅是两者中的一个或几个必要技术特征在表面上看为不相同,但实质上却是相同的,则可以确认为等同。
在运用等同原则时,应当:
1、判断是否实质相同时,应以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为准,而不能以技术专家、当事人的水平为准。
2、对于那些等同的替换手段,应该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替换之后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3、如果前者所使用的替换手段是经过反复的试验或者是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后才得到的, 则二者不等同。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在判断涉嫌侵权的客体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时, 是将二者的构成要素相比较, 如果全部相同或相近似,则认为两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侵权成立;如果主要的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只有次要部分不同,也认为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侵权成立。
在判断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
1、应站在普通使用者的角度去观察,当一个普通使用者经过简单的观察就会从视觉上发现两者的外观基本相同或相似,甚至会把侵权客体误认为是专利客体时,则属于相同或相近似。
2、对于产品的大小、内部构造、使用材料、性能这些因素,不能作为判断依据
3、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中要求了对色彩组合的保护,那么在观察时,还需要考虑色彩要素。
以上便是关于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做的简单介绍,如果您对专利侵权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致电无锡盛阳,盛阳将为您一一解答,咨询热线:400-60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