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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叠加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2-06 16:32:56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和加速折旧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吗?相信很多企业都有这个疑问,今天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 小编来跟大家讲解一下两者如何叠加。
如何叠加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


如何叠加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第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比较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了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第40号公告明确: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2015年第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了如何进行计算:甲企业于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了一台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照2017年第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果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则企业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因此企业可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要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因此计算方法得到了简化。
看完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应该知道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和加速折旧政策如何进行叠加享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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