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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时应当注意哪些?
商标许可,是指 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 实际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附随于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的商标使用规定。
商标许可有以下几种类型 ,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企业可考虑从下述三种类型中选择其中之一:
(1)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注册 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人可以对该商标进行多次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说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2)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其商标使用权具有与许可人的商标专用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人民法院认为独占被许可人同许可人一样享有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诉权,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3)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商标许可需要注意: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即意味着商标信誉寄附于被许可人的行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所以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是为了方便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进行管理,规范商标许可使用市场,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要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了解商标许可使用真实情况,以选择消费商品。商标在被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以防止被许可人商品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利益。即在合同期限内,许可人都有责任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工艺制作、产品检验和管理等方面实施必要的监督。当被许可人的产品达不到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应采取果断措施以阻止情势进一步发展,必要时应断然终止合同,收回商标使用许可权。在商标许可使用中,一些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企业不仅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还将许可人的厂名和商品的产地名一起使用。这种行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还可能给许可人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带来不利影响。所以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在使用商标时,应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在商标被许可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同一商品会有不同来源,这样注明后消费者就有了知情权和选择权)。
综上所述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应该明确划分商标推广成本的分担原则,限制或制止不投入只受益的免费搭车行为,维护其他共同使用人推广商标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