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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专利与高新技术企业(一)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3-08-17 15:48:0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知识产权的要求有更多和更具体的规定与说明。
盛阳小讲堂:专利与高新技术企业(一)
盛阳小讲堂:专利与高新技术企业(一)

所以,知识产权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创建与认定是不可或缺的。而专利作为最典型和常见的一类知识产权,也就与高新技术企业有着紧密的关系,通俗和简单一点讲,没有专利是不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有专利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无专利就是一票否决的一个条件项,另外对企业专利拥有的多少也至关重要,在衡量和评价企业创新能力总分一百分的四个量化指标中,专利这一项就占30分,且其产生、维护和应用与企业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经营活动有密切关系,所以,创建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十分重视与专利相关的诸多问题。下面我们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涉及专利的一些问题作简单的罗列与讨论: 

 

专利产生的时间点相(趋)同
 
 

在一些企业的申请材料中,同一个年份中专利申请日期相同,授权日期顺延若干期间后也基本趋同,这种情况作为特例出现是可以想象和理解的,但多频次出现甚至普遍存在,就可能有疑问了。作为个例,或与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管理的模式、惯例及其它偶然因素外,同一个年份中专利申请日期相同,授权日期也基本相同多少有点不正常,若高企认定考察的三个年份中,前二年没有申请专利,最后一年的年初或上半年,在很短的一个时间内,甚至是同一天申报数个至十数个专利,侧大有为申请高企认定突击申报专利的嫌疑,其客观性及动机等值得斟酌。这种情况很容易引起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的注意,并可能会因此对申请材料中其他相应内容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同一个时间点或较短的时间段内申请众多专利的可能性会有,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不允许的。

一般情况下专利技术的产生与研发活动是有因果联系的,研发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风险存在的,会不会顺利实施并取得相应的成果,是不可能百分百知晓其结果的。在排除一个研发项目产生众多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同一个时间点申请众多专利,一种可能性是以前研究开发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的积累和储备,二是当年同时或陆续实施了较多的研究开发项目,并产生了相应的成果,若申请专利的技术与这几中情况下实施的项目可能产生的技术成果不相关或关系联度不高就是问题,当然还有许多其它相关内容可以分析证明这一现象出现的不合理性。

申请认定高企时若真属特例,那一定要在相关部分说明其合理性,同时注意申请的专利的技术要与研究开发内容涉及的技术、成果转化的对象技术或产品生产的关键技术等有基本的联系,最好是能在其中起到核心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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