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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科技成果?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
2.常见的科技成果有哪些?
科技成果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等。
依据:《科技部等 9 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 号)二(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五(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 号)第一条。
3.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
4.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哪些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
5.什么是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所有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由受让人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活动。
6.什么是技术许可?包括哪些类型?区别是什么?
技术许可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包括三种许可方式: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 号)第二十五条。
7.什么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既可以是与相关合作方新组建企业,也可以是投资到已有企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
8.什么是合作实施转化?
合作实施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与相关单位订立合作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明确双方合作的责任权利机制。常见的做法是,由高校院所提供具有较高技术先进性但成熟度不足的科技成果,充分发挥科研、人才优势,负责持续研发;由企业发挥资金、市场优势,提供中试熟化、生产线、实验场地等条件,围绕目标客户需求,开展后续试验、产品试制与定型、工艺开发,负责市场推广。
9.什么是自行实施转化?
自行实施转化指科技成果的所有者自行投资,将科技成果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行为。企业和具有生产能力的科研院所通常采用该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自行实施转化一般在同一法人主体内实施,不涉及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主要以单位内部立项文件等方式体现。
10.什么是技术合同?包括哪些类别?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
11.成果转化方式与技术合同有什么关系?
(1)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需要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2)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需要签订技术许可合同;
(3)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4)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一般不涉及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12.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有什么关系?
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经技术合同认定后,结余经费视为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六)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依据 2:地方探索实践有关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13.高校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全部下放法人单位,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一条。
14.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能否留归本单位?
能留归本单位。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一)分配对象
15.科研单位如何处置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于:(1)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2)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依据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依据 2:《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一条(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16.如何界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将科技成果的收益权下放法人单位,各单位可根据科技项目立项、验收文件,知识产权佐证材料,以及实际过程中完成、转化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哪些人员列入范围。但相关分配程序应按照本单位管理办法,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17.退休人员能否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重要贡献的人员”并没有排除退休人员。如果单位认定退休人员在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可按照单位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18.辅助人员能否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重要贡献人员包括科研团队、技术转移团队。如果是与该项科技成果及转化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辅助人员,不在每个成果转化项目中体现。
19.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会不会被认为发放津补贴?
不会被认为发放津补贴。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根据成果转化法,对完成和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有合法合规的发放依据和发放路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面向特定成果完成、转化人员,可在交易完成后,依据内部管理办法和流程进行发放。
20.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兼职取酬的界限是什么?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指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由本单位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而分配给科研人员的奖励。兼职取酬是科研人员到其他单位兼职,而由兼职单位对人员劳动付出的报酬。
21.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具体分配比例是多少?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
22.在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应获得的奖励份额是多少?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50%。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六)。
23.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奖励比例有没有上限?营业利润怎么界定?“三至五年”的开始时间如何界定?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奖励比例不低于 5%,没有规定奖励比例的上限,可以结合单位整体情况自主设立。
(2)营业利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单位财务人员或第三方审计机构给予核算。
(3)从实施转化成功后,出具第一张销售发票的时间开始计算。
24.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超过五年,还可以给科研人员奖励吗?
超过 5 年后,可以继续给予科研人员奖励,但不再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其奖励不能突破工资总额限制。
25.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信息是否必须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现金奖励需要进行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需要进行公示。
(2)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 号)。
26.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额?
(1)计入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某某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27.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是否计入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不计入。根据《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某人社局发〔2021〕9 号),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8.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绩效工资限制,单位需要注意哪些操作流程?
(1)科研事业单位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以及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每年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时,要全面统计上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准确核算增加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收入核定表等材料,并填写《年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增加的绩效工资备案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依据:各省市相关文件《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29.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哪些?
(1)成果定价、公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且以协议定价方式进行成果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2)签订技术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登记机构核定技术收入。
(3)核算成果转化净收入。净收入=技术收入-直接成本。
(4)制定现金奖励分配方案(奖励总额不能超过核定的技术收入额)。
(5)奖励公示。
(6)奖励发放。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7)备案。①每年核算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填写备案表,并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收入核定表等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②发放现金奖励时,单位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该问题综合性较强,所述内容包含了本文前面多个问题的政策点,依据的政策相同,此处不赘述。
30.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是净收入,技术转让、许可净收入如何核算?是否扣除研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及人员费用?
(1)技术转让、许可中的净收入是指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收入。
(2)科研事业单位前期的研发费用不计入此次交易的直接费用中。企业科技成果的前期研发费用,可根据实际来源,确定是否计入直接费用。
依据: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
31.如何计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直接费用?
各类成果转化净收入扣除的都是针对此次成果转化活动而产生的直接费用。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扣除的也应该是针对此次成果转化活动的直接成本,包括开展此项活动的设备费、人员费等相关研发费用及其他交易费用。具体核算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32.在净收入核算中,差旅费是否可以算作直接费用?
如果此次差旅非常明确地是为了某项成果转化项目而进行的支出,可以作为直接费用在转化收入中进行扣除以计算净收入。
33.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需要规定怎么核算净收入吗?
为了能够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建议单位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净收入核算标准、分配比例等内容,降低后期决策风险。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 号)第二条 10,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核算办法。成果转化净收入一般以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三、领导干部收益分配与尽职免责
34.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能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股权奖励吗?正职有无特殊要求?有哪些注意事项?
(1)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3)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八)1。
35.若正职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已获得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该怎么处理?
高校院所的正职领导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任职前因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奖励,任职后应及时转让(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五条(二)。
36.某校副校长是中管干部,可以获得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股权激励吗?
中管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五条(二),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37.领导干部技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会不会被认为经商办企业?
不会被认为是经商办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是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份后,由单位奖励所得;或由单位将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后,技术作价入股所得,不视同经商办企业。
依据: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
38.科技成果转化后,市场价值大幅提升,会不会有定价决策责任(国有资产流失)?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十)。
39.尽职免责的前提是什么?有哪些具体的免责情形?
尽职免责的前提是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情形:
(1)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决策责任。
(2)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
(3)对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不追究决策责任,对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程序问题,允许对部分环节重新办理。
(4)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高校院所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5)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依规获得的成果转化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十),《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某某政办规〔2022〕3 号)第二条(二)7、8。
40.什么是“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
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是指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指引的方向,探索性开展的既有实际需求、又符合发展导向的一些新做法,如“技术股+现金股”转化成果、高校技术股份退出机制、科技成果单列不纳入国资管理等。
41.什么是“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程序问题,允许对部分环节重新办理”?
对新政策出台而造成的程序变化,可以对以前未涉及的部分环节予以重新办理。如:校企改革对于高校持股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调整作价投资路径,对于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成果转化案例,可以补办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等相关程序。
四、技术合同登记
4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合同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43.技术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44.签订技术合同的合同文本有什么要求?
4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各主体签字或者盖章,有什么具体要求?
46.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47.技术开发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48.技术转让(许可)合同认定要点有哪些?
49.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50.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51.技术咨询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52.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53.技术服务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54.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有什么区别?
55.合同超出签订的有效期限但还有部分款项未结清如何认定登记?
56.合同已经登记完成,但买方提出增加内容如何办理?
合同各方可就新补充或增加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58.技术合同已经认定登记完成但合同未执行完如何办理?
合同登记主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终止说明。
59.检测活动能否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认定技术合同要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认定,由开票方分别进行认定登记,登记合同额为开票金额,非合同总额,免税流程为先认定登记后享受税务局相关政策。
61.技术作价入股的合同如何认定?
62.给企业做培训,相关合同可以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吗?
6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哪些?
64.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什么关系?
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科技成果的水平进行评价的活动,是市场行为。
科技成果登记是成果完成单位将形成的成果向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活动,属于行政服务事项。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报告可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佐证材料。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自愿登记,属于行政确认事项,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税收优惠
6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单位/个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中“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
注:根据该文件内容,技术转让包括所有权转让,也包括使用权转让,对应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两类合同。
(2)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0 万元以内全免,超过 500 万的部分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 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递延纳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5)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厅 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某党办发〔2017〕44 号):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66.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开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需要开普票。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即为放弃免税、减税,此后纳税人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67.技术秘密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
二者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包含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
二者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成果转化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不含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
68.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单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个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依据同上。
(3)个人从单位获取的成果转化股份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厅 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某党办发〔2017〕44 号):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9.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1)科研人员以技术转让、许可方式获取的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适用 3%至 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获得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 20%税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 1。
70.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有哪些操作路径?如何享受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考案例:某地发布了《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操作指引》,明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概念、流程、税收等相关问题。该指引提出了三种路径:
(1)学校先入股,然后奖励团队,学校股份直接转让,不涉及资产管理公司;
(2)先将部分产权转给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和学校共同入股,学校股份奖励给科研人员;
(3)先将产权直接转给团队和资产公司,两者再分别技术入股,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可登录“某某科技成果网”下载该指引查看具体内容。
71.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从单位角度:纳税人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其中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从个人角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享受减半纳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26)。
六、横向经费管理
72.什么是横向科研项目?其收入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从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统称委托方),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其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一般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73.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1)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2)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3)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4)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四条(二),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74.从各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中获取的委托科研项目资金能否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如是横向委托科研课题,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从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统称委托方)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应签订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结余经费视同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如是纵向联合科研课题,被委托单位在财政资金专项项目中是承担单位,则属于财政资金拨款,应专款专用,不得视为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
75.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如何按照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
需要以下流程:
(1)将横向项目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2)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后,单位核算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3)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核定技术性收入;
(4)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办法,对成果转化净收入(技术性收入)进行分配。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执行期内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执行期内一次性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也可先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验收后再核定技术性收入。
76.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以参照成果转化法进行奖励吗?其现金奖励是否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1)可以参照成果转化法。高校和科研院所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单位具有分配自主权,可按照单位管理办法,参照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2)不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四条(二),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依据 2: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一般规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77.横向项目结余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出资入股企业用于成果转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相关精神,我市可探索开展支持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出资方式可包括允许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的发明人(团队)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经学校审批同意,采取“现金入股+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或者经学校同意,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同股同价”方式收购单位持有的“技术股”等。
七、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
78.什么是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
构。
79.高校院所的技术转移机构职能是什么?
在成果转化咨询、选配创业导师、帮助招聘职业经理人、对接投融资机构以及争取政府政策资金支持等方面,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创业团队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可约定比例落实专项资金,未约定比例的可按照5%-15%的比例执行,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依据 2: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一般要求高校院所应完善成果转化协调机制,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术转移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可独立或联合社会化机构运营,可聘用专兼职技术经理人。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可约定比例落实专项资金,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83.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如何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84.技术转移人才有系统的培训体系吗?
85.技术转移人员是否可以评聘相关职称?
八、科技成果评价
86.什么是科技成果评价?和传统成果鉴定有什么区别?
87.科技成果评价的“五元价值”是指什么?
88.应健全完善什么样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
89.科技成果评价有标准吗?具体有哪些评价指标?
90.科技成果成熟度的评价内容是什么?
九、市场化服务
92.科技成果的定价方式有哪些?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
93.高校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100 号),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94.如何发挥高校校友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
(1)发挥高校校友桥梁纽带作用,梳理展示各自高校科技成果,强化链接买方需求。
(2)依托校友资源,加强高校与校友企业交流互动,有效链接科研人员、校友企业、校友投资人,构建多参与、多互动、多交流的合作平台,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3)高校校友会可登记成为某某市技术转移机构,融入某某市技术转移体系,联合其他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技术供需对接、金融对接等技术转移活动,促进各高校成果在某某市落地转化。
十、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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