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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3-04-07 15:06: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3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01

在新吴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02

2020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0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新吴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3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本年度我区申报分四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批次

板块初稿

审核时间

区受理正式材料截止时间

第一批

5月12日—5月22日

5月25日

第二批

6月7日—6月17日

6月20日

第三批

7月2日—7月12日

7月15日

第四批

7月24日—8月3日

8月5日

 

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批次,在每批次区科技局受理正式材料截止前必须完成街道(园区)及相关单位组织的申报材料初稿审核及修改、现场核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国网)线上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初稿审核由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自行组织,企业须提前一周联系所属板块预约初审及现场核查时间,提交纸质初审材料的地点和相关要求以属地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

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

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3.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

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二)

网上申报

 

01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仍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须完成注册(“所属区域”选择“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机构选择“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02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正向扫描),信息填报完整后生成并打印纸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连同完整附件证明材料(盖章签字齐全,简单装订)报送所属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并同步完成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企业在所选择申报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提交正式材料至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需要另行提交纸质材料,企业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03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3。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

地方汇总

 

01

各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完成申报企业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02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对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区科技局将统一反馈属地板块,通过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知识产权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等方式,就其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汇总形成《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

 

03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须按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按时推荐上报,对确认推荐上报企业,将《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2,企业清单须与系统中一致)、《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推荐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纸质及电子版加盖公章后一式一份,报送至区科技局909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01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区高企申报相关工作,并会同各街道(园区)及相关单位做好材料审核,会同区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审核推荐,会同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核实企业有关方面情况。

 

02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与服务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03

各街道(园区)及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区财政局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区税局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04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主动服务,原则上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材料。请提醒所属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05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06

建议企业申报高企前完成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应积极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主管单位联系方式如下表所示: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科技局

詹文圆

81890898

商务局

俞晓滨

81891291

综保区管理局

于冬梅

85200255

科创中心

张  栋

81001572

招商中心

徐长存

81891237

空港经开区

(硕放街道)

杨  蕾

85300875

旺庄街道

徐  卉

85227391

江溪街道

逄瑷坤

82102690

梅村街道

包越栋

88156187

鸿山街道

朱  萍

88990717

新发集团

(东裕智能制造产业园/中欧低碳产业园)

林  宇

85210093

新发集团

(集成电路产业园/新港集成电路装备零部件及材料产业园)

郑  静

85220593

星洲工业园

顾  晨

85280454

软件园

唐志晔

81812130

IC园

尹红芳

85389231

生命科技园

邓倩昀

81999915

微纳园

赵  玲

85385035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

2.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3.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

4.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

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6日

 

 

 

 

编辑:何琦烨

审核:詹文圆

审签:徐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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