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科技人员定义中183天工作时间的限制是当年还是累计在企业?
②如果科技人员符合183天的规定,但是科技人员是兼职的,是否能计入科技人员人数?有工作强度要求吗(比如投入工时占比必须50%以上)?费用按照工时分配。
③如果不符合科技人员,那么其发生的工资也全部不能计入人员人工费吗?如果这样的话,下半年成立的企业,成立当年都没有研发费用列支。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科技人员入职时间还不满183天,则该员工的不计入科技人员占比,相应的该员工的人工费也不归集入研发开发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科技人员不满183天只影响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比例,并不影响归集的研发人工费,人员人工费用归集时只规定企业科技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归集范围,并未强调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才可归集计入。因此只要是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管理人员,为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即可归集纳入研发项目人工费的范围。
你觉得呢?
科技人员兼职研发是否计入,有工作时间占比要求吗?
江苏省注协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问题:认定指引中说: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请教下:这个累计183天是指在整个申报期(3年内)内累计满183天?还是在申报期中的每一个年度内均需满183天?譬如说申报企业成立于2019年9月,那今年申报时是不是因为2019年的研发人员因不满183天,所以2019年研发费结构明细表中就无研发人工?
答: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的确是有一定的争议,对于在申报期内新成立的企业来说,如果第一年是下半年成立的,那肯定是不可能当年度达到183天的,所以2019年研发人员都不计入,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企业研发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行为,高新认定指引也明确研发费用是以3年累计数来计算的,因而可以从3年申报期内来看;当然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解释,这仅是个人观点,供参考。(对应疑问①)
问题:某企业主要生产非标的包装机械设备,企业研发部门的人员日常大部分工作时间是根据客户订单设计图纸给到生产部门使用,同时会根据企业的规划要求开发新的产品。若某位研发人员每个工作日抽出30%的时间开发新产品,公司财务将该研发人员人工费用的30%计入到研发费用中。在做高企认定的专项审计时,该名研发人员是否符合183天的要求?答:专职科技人员超过183天的可以计算,至于30%的比例是如何来的,
需要有工时记录等依据进行合理的分配。 (对应疑问②)
问题:某企业2021年10月成立,11月开始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费用发生;2023年度申报高企,对于2021年度科技人员(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的工资能归集入高企口径的研发费吗?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员人工费用范围是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该企业2021年度科技人员(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的工资按上述规定不可以归集入高企口径的研发费。但是该企业2021年10月成立,11月份即开展研发活动,2023年度申报高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关注这些人员2022年是否在职并进行研发活动,若2022年累计超过183天,我个人会认定2021年作研发人员,认可企业归集的2021年对应的研发支出。 (对应疑问①)
问题:研发人员如果是非全时参与研发活动,统计研发人员是按比例计算,还是按人数算?
答:按人数计算,费用按工时分配。 (对应疑问②)
问题:研发费用中归集的研发工资科技人员是要当年满足183天,还是只要在企业满183天就可以?
高新认定工作指引中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所以研发费用中归集研发工资的科技人员在企业需累计满183天,累计在企业满183天就可以。(对应疑问①)
问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吗?是当年,还是在企业工作时间?
答: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是按在企业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对应疑问①)
问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吗?
答:在职也需要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