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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第二批9月16日截止申报

盛阳专利 2021-08-31 14:01:00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科技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工作
 

为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源头挖掘和有针对性地做好精准服务,快速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市科技局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起,建立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入库条件等参照原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评审、综合审查、公示的企业,由无锡市级层面发文确认,列入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上述说明,2021年度我区入库工作要求如下:

 

1
受理时间

 

2021年,区科技局分两批受理企业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初稿审核4月26日—5月18日,正式材料上报5月20日截止;

第二批初稿审核9月1日—9月16日,正式材料上报9月18日截止。

 

2
入库条件

参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其中企业创新能力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认定条件第(七)条规定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价,综合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2017年以来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申报入库。

 

3
申报材料
 
 
 
 
 
 

申请入库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

1.企业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

2.总目录。

3.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4)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立项报告、立项手续及已验收或结题项目的验收或结题报告等)。

7.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两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2,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8.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9.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见附件3)、企业科技人员情况表(见附件4)、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1.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当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且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近两年研发费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提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近三年研发费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鉴证报告格式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3.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应填报的所有附表)。按照《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有关规定免填部分表单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中介机构声明(见附件5)、近三年无不良记录情况说明、全年月(2020年度)职工平均人数情况表(见附件6)并附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情况表(见附件7)等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4
入库流程

 

1、企业申报。申请入库企业进入“无锡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58.215.18.215:100/)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新吴区科技局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经网上审核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在“无锡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注册过的企业无需再注册;在原一站式高企培育平台注册过的用户也无需再注册,仅需从“无锡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登录”界面下“找回密码”重置密码),进入“高企培育辅助系统”,选择“高企入库申报”进行填报,然后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不需盖章和装订),报送至苏南自创区无锡高新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一站式中心”)初审。

初审通过的企业,将《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逐项上传至“高企入库申报”系统,并提交至新吴区科技局,同时将上述电子版申报材料正反打印形成纸质申报材料,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报送至区一站式中心(一式一份,企业还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企业在“高企入库申报”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2、各地推荐。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需配合区一站式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和系统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纸质材料与系统信息一致,有需要时可开展现场核查,确认推荐申报的,按批次填写《无锡高新区(新吴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8,一式一份),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于各批次截止时间前报送至区科技局。

 

 

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工作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负责出库企业审核上报。各板块应加强对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入库企业(包括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予以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1
出库企业

 

1.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8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2
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须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附件9),于6月10日前报区科技局。

 

关于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凡于2019、2020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报送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负责审核并汇总上报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确保与税务部门数据一致,可请企业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于6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20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附件10)上报区科技局。

 

工作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二)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在组织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培育期企业推荐上报时要确保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上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三)申报企业是责任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联系方式
 

图片

 

附件:1至10企业信用承诺书等有关资料下载链接

 

 

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科技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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