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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盛阳专利
2020-04-09 09:28:55
一、关于省
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工作
(一)受理时间
2020年,市科技局分两批受理各市(县)、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30日、6月15日,企业向所在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属地通知为准。
(二)入库条件
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其中企业创新能力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认定条件第(七)条规定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价,综合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三)申报材料
申请入库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
1.企业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
2.总目录。
3.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
知识产权
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4)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立项报告、立项手续及已验收或结题项目的验收或结题报告等)。
7.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企业近两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2,技术诀窍不能作为成果转化,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8.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9.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见附件3)、企业科技人员情况表(见附件4)、上年度年末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
11.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当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且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近两年研发费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提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近三年研发费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3.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1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声明(见附件5)、近三年无不良记录情况说明、全年月(2019年度)职工平均人数情况表(见附件6)并附201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情况表(见附件7)等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入库流程。
1.企业申报。申请入库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210.73.128.119/GQSB/SGQ/login.jsp)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所属地科技局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各地科技局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审核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江阴市、宜兴市、新吴区的企业注册信息及申报信息请提交至江阴市、宜兴市、新吴区科技局,上述科技局审核后提交至无锡市科技局,其他区企业的注册信息及申报信息均直接提交至无锡市科技局),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并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
2.各地推荐。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沟通,确认推荐申报的,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8,一式一份,含电子版),连同辖区内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上述受理时间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二、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工作
(一)各市(县)、区科技局和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报请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1.出库企业
(1)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7年度入库且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2.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对入库企业(包括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培育期间有无发生上述行为,请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提供。
(二)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要认真、仔细核实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9),盖章后于2月14日前报市科技局高新处(一式一份,含电子版)。
三、关于培育资金下达及材料上报
(一)各市(县)、区,应于8月14日前下达入库培育奖励和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的认定培育奖励资金。
(二)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根据本地培育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填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0,对当年入库企业下年度兑现奖励资金的,需同时报承诺函)、“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1,一式一份,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连同培育资金下达文件(一式两份),于8月14日前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三)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在上报本地培育资金下达情况时,对培育期内企业(包括2020年度入库企业和2018、2019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是否发生应出库或应取消培育资格行为再次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填报上述附件9汇总表,与培育资金下达材料一并上报。
四、关于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
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组织辖区内2018、2019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填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并与税务部门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一致后,于8月14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19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一式一份,含电子版)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五、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是责任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材料以及本地培育资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作出承诺。
(三)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在组织入库企业申报、出库企业推荐等工作时,要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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