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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转什么”“谁来转”“怎么转”?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09-30 14:47:00
科技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居于核心地位,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的成败。那么,科技成果转化“转什么”“谁来转”“怎么转”?盛阳专利与大家分享。
科技成果转化“转什么”“谁来转”“怎么转”?
 

科技成果转化“转什么”“谁来转”“怎么转”


一、转什么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顾名思义,该问题的答案为:转的是科技成果。

那么何为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很多人将知识产权等同于科技成果,这种理解是不够准确的。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从权利表现形式上:

科技成果的权利表现形式通常是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等,但其形式不仅仅是知识产权,也可以是技术秘密或其他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从数量对应关系上:

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是一项知识产权,也可以是多项知识产权,又或是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的成果的综合。

二者绝非一一对应关系,只是在部分阶段可能存在交叉重合。基于知识产权的特点,实践中用于转化的大部分科技成果都是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的,例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二、谁来转

“谁来转”即回答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即为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担负主要角色、主要工作,全面负责和实施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个人。包括政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非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境内外企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及其个人。是政产学研用五大主体的深度融合。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各方共同参与共同协作,根据各方在科技成果转化环节的不同作用,可以大致分为“科技成果输出方”、“科技成果输入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服务方”。国内目前“科技成果输出方”主要为企业、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输入方”主要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服务方”为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的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以及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主体。

三、怎么转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5种主要方式,同时增加了一个兜底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科研生产活动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这种转化方式是科技成果持有人与科技成果转化人重合,不发生知识产权转移,科技成果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转化收益,承担全部的转化风险,一般会组织科研人员进行后续研究开发,且享有后续开发成果的所有权。例如院属全资企业、校企全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都属于自行转化的案例。

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所有人与转化人融为一体,消除了中间环节,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但并未充分整合社会优势资源,适合实力较为雄厚、研发生产链条较为完善的单位。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申请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最常见的形式是高校院所等出让科技成果,企业受让科技成果,通过成果所有人与受让方之间签署转让协议来实施。

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所有权会发生变化。同时,收益与风险全部转移到成果受让方,即转让方收取的转让费,不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直接关联,也不承担转化的风险。受让方一次性投入的费用较大,包括支付科技成果受让费、交易费用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费用等,同时有的还需进行资产评估、招拍挂,周期长、过程复杂,一般中小企业很难承担。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最常见的形式是企业通过与高校院所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使用科技成果的权利,在不转移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的前提下,高校院所收取许可使用费。双方交易的标的是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所体现的是科技成果所有人对其使用权的处分。

科技成果许可方式知识产权不转移,所有权不变,仅仅对科技成果使用权交易。被许可人的目的是使用科技成果,所以更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效果,因此,实践中,被许可人支付给科技成果所有人的许可使用费多与该成果实施的效果相关联。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许可使用合同中应当对许可使用的类型、期限及到期后的处理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否则易产生争议。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

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合作实施是科研院所、院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双方订立合作转化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就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办法达成共识。

一般是科研院所、高校与第三方企业合作转化,因为成本与收益分成核算难,所以转化合作协议非常重要。技术或市场不太成熟的科技成果,合作实施的双方优势互补,可快速推进项目研发、试验、生产及市场推广。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该企业的股权,并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分享经营收益,分担经营风险。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后,由被投资企业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所有权发生转移。作价投资方式的突出特点是各参与方结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分别投入资金、技术、市场渠道、人才、资源等,并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实体。这是实践中十分常见的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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